担保公司简介
  贷款担保实施办法
  申请贷款担保程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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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市诚信担保服务有限公司贷款担保实施办法

第一章 总 则

  第一条:为支持和扶植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,解决个体、私营企业和民营科技企业贷款难的问题,依据“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”和北京市人民政府1998年16号文件精神,北京市诚信担保服务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公司)在全区范围内开办贷款担保业务。为确保担保业务的顺利开展和资金安全,特制定本办法。
  第二条:公司开办贷款担保业务本着服务和注重社会效益的原则,具体借贷业务由北京市通州区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负责组织实施。

第二章 贷款担保对象

  第三条:凡经通州区工商分局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、私营企业和民营科技企业,且具有固定经营场所,需要贷款担保,提出书面申请,经本公司审查同意取得申请贷款担保的资格。

第三章 贷款担保时限

  第四条:贷款担保主要解决被担保人生产经营中流动资金暂时短缺的困难,原则上担保有效期与贷款期限相同,一般不超过12个月,特殊情况经董事会研究决定。

第四章 贷款担保的限额

  第五条:贷款担保的最高限额为30万,特殊情况下须经董事会研究决定。

第五章 申请贷款担保的条件

  第六条:申请贷款担保的工商户、私营企业须向公司提交以下文件、证件:
  1、 加盖个私协分会印章的贷款担保申请报告。
  2、 属于民营科技企业的个体和私企由区科委负责推荐。
  3、 有年检记录的营业执照,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和个体私营经济协会会员证复印件。
  4、 个体或私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、法人企业提供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(加盖单位公章)。
  5、 提供本企业真实的上年度财务年报表及近两个月的财务报表(加盖单位公章)。
  6、 供销合同、施工合同或相关资料(加盖单位公章)。
  7、 提供有效的反担保措施。

第六章 贷款担保的审核及审核程序

  第七条:对被保证人的审核:
  1、 审核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真实性、有效期。
  2、 审核被担保人的生产经营状况,如资产负债表、资产利润率。
  3、 审查被担保人的信誉度、所借资金的用途、偿还能力。
  4、 审核被担保人的户籍及居住情况、动产或不动产的权属证明。
  第八条:公司负责审核的人员在调查后,将报告提交公司进行研究,总经理决定是否给予担保。并于一周内予以答复。

第七章 被保证人的义务、权利

  第九条:被担保人必须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》及公司的各项规定提供有效的反担保措施,与公司的工作人员密切配合,确保此项业务的顺利进行。
  第十条:被担保人应严格履行合同条款,必须将借款用于发展本企业生产经营,不得挪作他用。
  第十一条:被担 保人向公司缴纳贷款金额为月1.6‰的服务费,在保证担保合同签定之日一次性缴清。
  第十二条:保证担保到期后被保证人仍未能归还贷款的,未偿还部分要向公司缴纳贷款余额每月1‰的滞纳金。
  第十三条:被担保人应接受公司的监督检查。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国家、有损担保公司利益的活动。

第八章 附 则

  第十四条;被担保人与保证人对双方所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发生纠纷时,由担保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。
  第十五条:本《办法》解释、修改权属北京诚信担保服务有限公司。
  第十六条:本《办法》自公司营业之日起生效。

二00一年五月十六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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